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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诉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使用了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嗣后又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付款的,不应支持。出卖人违反交付技术材料的从给付义务,买受人可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影响货物正常使用与合同目的实现的,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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