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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公布,明年2月1日起施行 |
来源:福建人大网 时间:2021/12/20 |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L、开放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交易、安全等标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L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 第八条 县J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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