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声纹识别数据处理者的要求如下。
a) 收集声纹语音样木前,应告知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名称和联系方式,声纹识别数据的处理目 的 、处理方式和处理范围.处理的声纹识别数据类型、存储期限、存储地点,以及要收集的声纹 语音样木内容和时K 等信息,并征得数据主体的单独同意。
b) 每次收集声纹语音样本应具有明确的、已取得用户同意收集的时间期限,且在满足用户同意收 集的声纹语音样本内容和时长条件后立即停止收集。
c) 收集声纹语音样本时,应使用安全的语音收集设备。
注 1:安全的语音收集设备是指能够保证使用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数据支配权、产品控制权、产品选择权等不 受损害的语音收集设备。
d) 收集声纹语音样本时.应提示数据主体不说出完整身份号码、姓名、电话号码、账号口令等个人 信息,提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提示、机器提示。
c) 声纹语音样本收集现场有监督人员时.应安排监督人员提供指导.不应收集未授权同意人员的 信息,以及现场不应有其他无关人员和设备录制语音。
f) 声纹语音样本收集现场无监督人员时.应在使用产品和服务时提前告知数据主体收集注意事 项 ;如果布置•了特定场所进行收集,应设置单独隔音的空间,不应收集未授权同意人员的信 息 ,以及周围不应有其他无关人员和设备录制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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