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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的通知 |
来源: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时间:2023/8/28 |
为贯彻落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的要求,指导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等有关单位做好内容标识工作,秘书处组织编制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 本《实践指南》围绕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四类生成内容给出了内容标识方法,可用于指导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1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显示区域中,应在显示区域下方或使用者 输入信息区域下方持续显示提示文字,或在显示区域的背景均匀添加 包含提示文字的显式水印标识。提示文字应至少包含“由人工智能生 成”或“由 AI 生成”等信息。 3.2 由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视频时,应采用在画面中添加提示文字的 方式进行标识。提示文字宜处于画面的四角,所占面积应不低于画面 的 0.3%或文字高度不低于 20 像素。提示文字内容应至少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或“AI 生成”等信息。视频中由当前服务生成的画面应 添加提示,其他画面可不添加提示。 3.3 由人工智能生成图片、音频、视频时,应按以下方式在生成内容 中添加隐式水印标识。隐式水印标识中至少包含服务提供者名称,也 可包含内容 ID 等其他内容。 3.4 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音频、视频以文件形式输出时,应在文 件元数据中添加扩展字段进行标识。扩展字段内容应包含服务提供者 名称、内容生成时间、内容 ID 等信息。扩展字段编码应采取以下键 值对格式:AIGC:{"ServiceProvider": value1, "Time": value2,"ContentID":value3} 3.5 由自然人提供服务转为由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容易引起使用者混 淆时,应通过提示文字或提示语音的方式进行标识,提示文字或提示 语音应至少包含“人工智能为您提供服务”或“AI 为您提供服务” 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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