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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0/12/11

近年来,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山东省建立和完善了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升。按照制度设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从我省情况看,这两部分待遇呈现“双增长”的趋势。

一方面,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G。自2009年建立制度以来,我省已先后7次提G基础养老金低标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低标准G于标准49元。部分市、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还在省规定的低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G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另外,2018年我省还建立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政策,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L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G于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另一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不断提升。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开展基金委托投资运营,鼓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引导城乡居民选择G档次标准缴费,着力提G个人账户基金收益水平,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自身养老保障水平。

下一步,山东省将继续贯彻落实居民养老保险“两项机制”,推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G,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要,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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