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 APP个人信息保护 > 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间:2022/7/1 |
1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2 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款第(三)项,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3 依据标准合同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防范个人信息出境安全风险,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4 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5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6 标准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基本信息;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7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J网信部门备案
![]() |
相关推荐 |
»
新国标《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无单独同意,不应分析相册中生物识别信息
» CNCERT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监测分析报告》 » 国内正式发布《关于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若干建议》 » 中国信通院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保护治理白皮书》 » 工信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 T/TAF 078.4-2020 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 权限索取行为 » T/TAF 078.3-2020 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 个人信息获取行为 » T/TAF 078.6-2020 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 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 T/TAF 078.5-2020 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 违规使用个人信息 » T/TAF 078.1-2020 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 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 T/TAF 077.7-2020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人脸信息 |
![]() ![]() ![]() |
![]() |
|
|
版权所有 © 创泽智能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运营中心:北京·清华科技园C座五楼 生产研发基地:山东日照太原路71号 电话:4008-128-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