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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间:2022/7/1

1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2 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款第(三)项,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3 依据标准合同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防范个人信息出境安全风险,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4 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5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6 标准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基本信息;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7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J网信部门备案


附件: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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