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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0/8/20 |
G法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8月20日,G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G法审委会副部J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干预的重要边界。 贺小荣透露,G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具体而言,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G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件2: 新闻发布会全文:《尊重合同自愿 调整保护上限 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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