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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不破租赁”规则如何理解、适用

来源:山东高法    时间:2020/9/22

一、《民法典》第405条与《物权法》第190条的变化

《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对比《民法典》第405条修改后的条文,在坚持“抵押不破租赁”原则的基础上,修改后条文明确了抵押对抗租赁权时,须抵押权已经设立,而并非仅仅“订立抵押合同”,在《物权法》第190条的意思,对抗租赁权仅需订立抵押合同,实际上,抵押合同的订立并不意味着抵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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