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法典 > 用人单位整体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
用人单位整体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
来源:走近民法典 时间:2020/9/23 |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J提供劳动。
|
相关推荐 |
»
最高法院发布了第25批指导性案例(第140-143号)[民事类]
» 最高法院发布了第25批指导性案例(第140-143号)[商事类] » 最高法院发布了第25批指导性案例(第140-143号)[程序类] » 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全文公布 » 安全软件根据用户标记将某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是否侵害被标记方名誉权(最高法公报2020年第1 » 民法典合同编104个要点梳理与提示 » 最高法公报案例2020年第11期:是否在质保期内提质量异议、卖方是否履行交付技术材料的从给付义务,对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40个要点梳理汇总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29个要点梳理汇总 » 《民法典》七大亮点解读 » 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
![]() ![]() ![]() |
![]() |
|
|
版权所有 © 创泽智能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运营中心:北京·清华科技园C座五楼 生产研发基地:山东日照太原路71号 电话:4008-128-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