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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2020年第11期:是否在质保期内提质量异议、卖方是否履行交付技术材料的从给付义务,对 |
来源:走近民法典 时间:2020/12/1 |
G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诉大庆G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使用了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嗣后又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J付款的,不应支持。出卖人违反交付技术材料的从给付义务,买受人可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影响货物正常使用与合同目的实现的,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J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案号:(2019)G法民终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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